在我国,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,以死者近亲属的生存期限作为保护期限。死者在有近亲属存在的期限内,其人格利益受到保护,在没有近亲属存在时,则超出了保护期限,但并不代表死者的肖像自此可以随意使用。他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利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,不得有损于死者的人格利益,不得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。而某些死者的人格利益,基于其特殊性,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,如国家领袖、历史人物、英雄烈士,对其使用还应遵循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。例如,《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第22条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、商业广告,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、荣誉。该法第25条规定,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的行为,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,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也是自1994年始,被聘为顾问的傅申与何创时书法艺术基金会合作,前后举办了十届“传统与实验书艺双年展”,纠正当时背离书法本意的一股“创新”风潮。何国庆认为,在傅申主持下,近百位老中青书法家每年拿出体现“传统”与“实验”精神的书法作品各一张参展,挑战功力与创意,对于当时辨明书法艺术的方向有很大贡献。详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