草案规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,明确统筹核燃料生产能力布局,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、核准。草案还对核燃料循环体系各环节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,包括铀(钍)矿勘查开发、核燃料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乏燃料贮存、运输和后处理等;明确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;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。南通开发区院于2023年4月16日邀请生态环境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志愿者代表,并邀请环保领域专家学者召开听证会,论证噪声产生的原因,明确防治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。听证员一致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六条,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,应当采取减少振动、降低噪声措施。在“先路后房”情况下,案涉房地产开发企业(以下简称开发商),有义务采取减振、降噪措施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及“三定方案”,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以下简称区住建局)负有监管职责。详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