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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栖霞市发布时间:2024年04月26日 12:38新宝8平台
{固定下拉} 《民法典》第13条规定,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肖像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,在当事人死后自然不再享有,但是也不代表死者的肖像可以被任意使用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994条,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;死者没有配偶、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,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可见,“雁过留声,人过留名”,死者的肖像等人格利益在其死后依然能够得到民法的延伸保护。(撰稿:李昭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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