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诉机关指控,2010年至2023年,被告人陈先明利用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副总经理,皖投置业公司总经理、董事长,安徽省引江济淮公司副总经理、总经理,安徽国控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谋取利益,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多人财物,折合人民币1716.008172万元,其中947.21万元未遂;在兼任安徽广厦公司董事长期间,套取资金报销个人花费,共计18.96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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